可向,请求变卦抚育权。
双方均抢夺抚育权的,普通按下列准绳处置:
第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育为准绳,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育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育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义务的;
(三)因其他缘由,子女的确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请求抚育的,必需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育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育才能。
(1)优先直接抚育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请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思索: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才能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动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生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育条件,即可据此肯定子女由其直接抚育。
假如父亲与母亲直接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双方均请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请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育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且均请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育权发作争论的,应咨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辨认才能,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安康生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生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育才能。抚育才能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后的寓居条件以及能否具有教育子女、催促子女学习的才能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育才能、抚育条件等方面停止综合判别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原封不动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别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分离个案中子女的实践状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安康、全面开展为动身点和归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