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对协议财富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则,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富的”,这些规则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则 “呈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状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假如在协议中一方存在躲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富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则,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则“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富分割问题反悔,恳求变卦或者撤销财富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