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半年与母亲各出资20多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6年后将其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以出资时的价钱转卖与父亲,婚姻律师,在时,作为被告方的妻子提出分割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半。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审结了这起案件,婚姻律师,在判决准予其夫妻二人的同时,判令被告给付被告转卖股权所得的一半,即12.5万元。
与李霞2003年12月10日注销结婚,后因家务琐事发作争论,曾于2010年5月份向中站区提**讼,经调解后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11年4月27日,以李霞又寓居娘家不归,感情彻底决裂为由,再次提出恳求。
案件审理中,婚姻律师,李霞同意,但提出共同财富均匀分割。
查明,2004年5月17日与其母亲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系法人代表。2010年5月6日将其持有的该化工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以25万元的价钱转给了其父亲。
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曾经决裂,现双方均同意,对此予以准许。被告请求共同财富均匀分割,因该化工有限公司是在原、被告婚后成立,且注销也显现被告出资并任公司法人代表,后被告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25万元股权转让给其父亲,并在注销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该2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被告请求分割12.5万元的恳求理由合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