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依法审结一同恢复子女姓氏纠葛案,依法判决责令被告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婚生子王东(化名)恢复为原姓名孙辉(化名)。
2006年9月,被告孙先生与黄女士经东营市东营区调解,婚姻律师,婚生子孙辉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异后,孙先生奔走于生计,不断未再婚。黄女士与从事个体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婚姻律师,再婚后,孙辉与继父关系也十分融洽。今年4月,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孙辉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东。被告孙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状况下,一张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孙辉的原姓名。
审理后以为,《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在理想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才能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能够随母姓。婚姻律师,但在父母后,双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背社会习气的。因而,本案中,被告黄女士擅自将孙辉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根据,又与社会习气相悖,应予纠正。
据此,作出以上判决。